管理制度

华中农业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9-10 发表者:辛西 浏览次数:

教学实验室是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规范教学实验室建设管理,保证教学实验室的建设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坚持改革、建设与管理紧密结合,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为核心,不断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按照统一管理,优化配置,资源共享,对外开放的要求,围绕功能强劲,结构合理,通用综合,先进高效的目标,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建立高效、科学、先进的教学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创造条件。

第二条 教务处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制订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审核院(系、部)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协调、督促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及考核院(系、部)教学实验室项目建设成果和效益。

第三条 各院(系、部)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申报年度建设项目,实施批准立项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总结建设成果。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主要由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项目审批、立项建设、验收及效益考核等环节组成。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以学校批准建制的实验教学中心为单位,申报的建设内容应以满足实验教学需要为主要依据,确保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与本科教学紧密相关,满足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需求。

第六条 各院(系、部)申报项目应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实验教学条件建设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

1. 项目名称、实验教学中心、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及预计完成时间;

2. 建设思路及拟解决的问题。分析现状、实验室建设思路及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验教学改革、条件建设等方面拟解决的问题;

3. 项目执行人员情况及在本项目中拟承担工作;

4. 项目建设内容。详细阐明该项目在实验室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实验教学改革、硬件建设、实验室环境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具体建设内容及拟采取的措施;

5. 设备采购计划清单;

6. 经费预算情况及经费来源;

7. 单位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学校审批意见。

第七条 各项目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重大项目或建设内容还应附可行性报告等材料,购置单台(件)金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还应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第八条 各院(系、部)申报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前期论证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评定,并对全校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排序,根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确定拟立项项目,提请分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分管校长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分别制定《实验教学条件建设立项计划通知书》和《实验教学条件建设立项经费通知书》,明确批准的建设计划和经费。通知书一式四份,院(系、部)、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国资设备处各存一份,各单位应妥善保存,不得泄露建设计划和经费。

第十条 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立项计划进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内容。一经立项,原则上建设内容不得更改,项目经费不得突破,且当年项目须当年完成。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写明变更原因及具体内容,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仪器设备的采购和验收应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仪器设备购置由国资设备处根据建设计划实行招标采购,教务处参加并宏观协调,建设过程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购置必须签订详细的购销合同,应明确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及方式、质量标准及技术指标要求、安装调试及验收要求、售后服务及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三条 未按有关规定擅自购置仪器设备或签定经济合同,不予办理请款报帐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由相应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尽快完成安装调试并及时组织验收,重大项目或大型仪器设备应形成书面的安装调试及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院(系、部)应将购置合同、安装调试及验收报告作为仪器设备档案保存,国资设备处、教务处各存一份备案。

第十六条 教务处、国资设备处于年底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与效益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该单位条件建设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项目完成质量高、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