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是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建立实验教学环节质量标准,科学规范组织实验教学,切实保障实验教学环节的时间和效果,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教学应树立以学生为本,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统筹安排实验教学内容,着重培养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关于实验教学的具体安排。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优化实验教学体系,科学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实验教学的学时、学分及开课时间等。
第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各专业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培养目标,规范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并根据需要及时予以修订。
第四条 实验教材(讲义)是体现实验教学知识的载体,是进行实验教学的基本工具。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材(讲义),各实验课程教师应结合学科和专业特点,积极编写、选用先进的实验教材或自编适宜的实验讲义。
第五条 实验课程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授课,教学内容应满足实验教学大纲要求,正常开出各实验项目。不得随意调课、自行停课或请人代课,若需调整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或调课应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院(系)应加强教学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为高质量开展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
第七条 实验教学应进行科学合理分组。实验分组原则上要求做到实验1 人1 组,少数实验需1 人以上合作完成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分组人数。
第八条 实验课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了解实验原理、方法和步骤。教师应认真备课,做好实验预试;实验教学辅助人员应认真做好实验准备,确保实验所需仪器设备完好,试剂、试材到位。
第九条 学生实验前,教师应向学生讲解有关理论知识、实验原理和方法、实验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实验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守则,认真进行实验,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记录;教师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对学生的指导,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
第十条 实验完毕后,教师应严格审查学生实验记录,学生应规范撰写并及时提交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原则上应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实验报告纸(册),内容一般包括课程名称、实验时间、项目名称、实验目的、原理、试验试材、方法步骤、结果处理、分析与讨论等,实验报告内容可根据课程的学科特点和教学需要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教师应认真、规范批阅实验报告,给出有价值的批阅意见,科学评定当次实验成绩并签署姓名和时间,及时反馈给学生,并按要求回收存档。
第十二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以下简称实验课程)或依附理论课的实验部分(以下简称课程实验)考核方式及方法应在实验大纲中予以明确规定,实验课程一般采用笔试、操作考试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课程实验原则上以考查为主。
第十三条 学生的当次实验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实验操作、实验报告、课堂表现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统一采用A 、B 、C 、D 、F 等级记分制,在计算实验课程成绩或课程实验成绩时,可根据需要转换成百分制,并按教学大纲规定比例折算计入该课程总成绩。
成绩等级 | A | A | B+ | B | B |
百分制成绩 | 1 00-90 | 89-85 | 84-82 | 81-78 | 77-75 |
成绩等级 | C+ | C | C | D | F |
百分制成绩 | 74-72 | 71-68 | 67-64 | 63-60 | 60 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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