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院各系部:
《信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经2017年第32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信息学院
2017年9月28日
附件
信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7年第32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国内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学校关于《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5]5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指凡是用公款报销的公务活动。公务活动主要包括检查指导、执行任务、考察调研、参加会议、学习交流、科研合作等。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对等对口、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来访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机场、车站和学校门口组织各种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六条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优先安排在学校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等校内接待场所。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七条接待对象应按有关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禁止同城吃请,禁止超标准接待。
第八条工作餐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按规定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活动严禁酗酒,中午接待不饮酒。用餐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原则上不安排市外用车。
第十条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纪念品等。
第十一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国内专家学术交流接待费原则上由邀请人自行解决。外籍专家接待费原则上从相应外籍专家项目费里开支,学院不再另行接待(开支)。由学院组织的有关人才培养、合作办学、国际交流、科研(项目)合作等学院全局性工作,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学院安排分管领导参加合作交流会谈和公务接待;由个人邀请的交流活动,确需领导参加的,须向学院提出申请。接待人提前一周向学院申请备案,审核通过后予以安排(接待审批单附后)。
第四章 费用报销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单独列示。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严格履行报销程序,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报相关负责人审签。报销凭证应包括派出单位公函或会议通知、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研讨会或论坛申办备案表等。严禁报销香烟、高档酒、礼品和纪念品等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坚持谁邀请,谁接待;谁审批,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机制,牢固树立勤俭办学、实事求是的思想,自觉接受全院师生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查处公务接待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外事接待活动的接待标准及流程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附件
信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年 月 日
接待对象 | ||||
接待事由 | ||||
接待时间 | ||||
接待活动安排 | ||||
经费预算 | ||||
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字: | ||||
学院领导审批意见:
签字: | ||||
承办单位 | 申请人 | |||